采购需求概况: |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的规定,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和注销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和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审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的规定,社会组织在换届之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在抽查工作中,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相关工作。为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发展,拟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开展2024年度市级社会组织审计工作。 |